(1) 经调整现金溢利以本期间溢利调整期内 (i)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ii) 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之亏损;(iii) 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变动;(iv) 拨响应收一间合营公司款项之减值亏损;(v)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除税后);(vi) 应收贸易账款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拨回);(vii)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ii) 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按金之已确认减值亏损约;(ix) 待售物业减值亏损;(x) 分占一间合营公司确认之减值亏损;(xi)分占一间联营公司确认之减值亏损;及(xii)折旧及减值。
(2) 经调整现金溢利率指经调整现金溢利除以收益,该溢利指扣除下述项目前并就少数股东权益作出调整之本公司股东应占亏损:(i)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ii)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之亏损;(iii)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变动;(iv)拨回应收一间合营公司款项之减值亏损;(v)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除税后); (vi)应收贸易账款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i)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ii)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按金之已确认减值亏损;(ix)待售物业减值亏损;(x)分占一间合营公司确认之减值亏损;(xi)分占一间联营公司确认之减值亏损;及(xii)折旧及减值。我们认为,上述项目不能反映我们于呈报期间之经营表现核心现金溢利率。
(1) 包括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独立估值的酒店资产重估盈余。
(2) 以公司于2022年9月发行1:10红股后之股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