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调整现金溢利指于(i)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除税后);(ii)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iii)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之收益;(iv)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变动;(v)应收贸易账款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及(vii)折旧及减值前,并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之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我们认为,上述项目不能反映我们于呈报期间之经营表现核心现金溢利。
(2) 经调整现金溢利率指经调整现金溢利(定义见上文),该溢利指于(i)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除税后);(ii)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iii)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之收益;(iv)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变动;(v)应收贸易账款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及(vii)折旧及减值前,并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之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除以收益。我们认为,上述项目不能反映我们于呈报期间之经营表现核心现金溢利率。
(1) 包括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独立估值的酒店资产重估盈余。
(2) 以公司于2022年9月发行1:10红股后之股数计算。